一、有關本局114年12月4日函轉國教署114年12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05040號函,說明四略以,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年資之起算時點得由教師自行決定。
舉例說明如下:某校106學年度為偏遠,107學年度起變更為特偏迄今
(一)若教師於今年請領久任獎金,依學校偏遠類型按比例(106.12.08-107.07.31偏遠+107.08.01-114.12.07特偏)計算,則久任獎金數額為97,813元;
(二)若教師主張今年不請領久任獎金,並主張服務年資之起算時點自107年8月1日(即學校變更為特偏)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於明年再請領久任獎金,則久任獎金數額為10萬元。
二、本案因事涉同仁權益,轉知同仁知悉,本校教師如果要主張服務年資之起算時點自107年8月1日起(目前法規是106年12月08日起),請與人事室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