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5-10-03
|
點閱數:
31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請各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於3個月內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