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銓敘部函以,民國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9日部法二字第11458845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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